四、耕地征用补贴政策对农户影响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在实施土地补偿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补偿方式单一、征地补偿标准低,助长了政府部门以地生财等问题的出现。
中央政府在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时候,往往更加重视经济总量的指标,却忽视了经济的平衡指标。政府领导为了完成中央对于经济发展指标数据的要求也就一味地围绕数据展开工作,城市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一阵风似的兴建开发区,大量政绩工程纷纷上马,完全不顾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规律,大量土地被闲置甚至撂荒。土地闲置后,没有相对的企业和工厂建立,使得农民既无地可耕,也缺少就业机会,降低了生活收入。此外,工厂、企业的建立,使大量失地农民进入工厂,获得就业机会和增加收入,但是也引起环境的破坏,附近水质的破坏,进而引起耕地环境的恶劣变化。还有另一种情况的发生,大大的降低了农民补贴数额。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脚步,企业亟需土地以扩大生产规模,提升自身竞争实力,但是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却没有遵循市场原则,于是,企业以工业用地的名义,用极低的价格极尽所能大规模圈地,出现了大量囤积的空置土地,甚至干脆将这些土地转作它用,谋得更高的利益,有限的耕地资源就这样逐渐被蚕食和浪费了。在城市边缘地区即城郊耕地征收费用中的土地费只占到城市边缘土地开发成本的30%至40%,与之相比,城市建设开发中的土地费却高出近一倍,达到60%至70%。征收农业耕地比花费巨大成本去挖掘城市本身的用地潜力要有利可图的多,因此,农民的补贴在急剧缩水,房地产开发商也就乐此不疲,城市规模的急剧膨胀就不稀奇了。
目前,我国对于耕地保护及绿色经济产业的相关评价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土地使用权转让带来的巨额利润孕育了腐败的温床。使农民并没有真正的得到福利,反而助长了不利之风。
在对邹平县的实践调查中发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每亩土地补贴1600元左右,每年领取一次,但是补贴款却并不能按时送至农户手中,同时在调研邹平县长山镇时,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农民,在企业倒闭后失去了基本的生活收入,对于没有其他生活收入来源的普通农民来说,是他们生存的巨大挑战。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问题的存在,同时也得到农民的失地补贴现状、对课题的研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五、邹平县农民生存发展状况分析
(一)就业收入分析
1.失地农民就业状况变化
通在邹平县,由于各种工厂、楼房等占用了大量的耕地,所以出现了地少工厂多的现象。丧失耕地的农民大都选择去附近工厂上班,并不会面临无地可种就会没有收入的局面。可是很多工厂由于经济不景气经营不善等原因已经倒闭。比如实践队调研的长星集团,该集团原本是一家规模较大的高科技民营企业集团,建立之后也为失地农民提供了1800多个工作机会,但是随着长星集团宣布破产,很多失地农民再一次失去了稳定的收入,从而让他们的生活也失去了可靠的保障。失地农民在被征地前后务农人数的比例急剧下降,而通过我们的调查数据,而无职业的人数比例在被征地前后明显增长。很明显,很大一部分转业失地农民面临着失业的风险。
2.失地农民被征地后的行业领域分布
我们对失地农民被征地后的行业领域分布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失地农民再就业后,由于文化水平、技能素质等的局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结构的调整和改革,农民们大多只能从事体力劳动,例如工厂做工,工地上做工等。这些行业大多对体力劳动的需求度很高,对技术和素质要求较少。
(二)前景分析
失地农民被征地后就业稳定性情况
失地农民由于受自身文化水平与技术能力限制,以及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在就业中往往面临着频繁失业再就业的情形。,失地农民的工作变动性很大,只有不到40%的农民一次性找到合适的工作,另外的60%都在2次以上,甚至3次以上的也占了10%之多。这样使得失地农民无法取得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没有强有力的保障。这对于失地农民的打击是很大的,会令他们产生较大的心理落差,激起他们的不满情绪,进而会对新农村建设,城市化等社会发展进程产生相当大的阻力,影响社会的稳定。
相关政策建议
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一方面失去了谋生的手段,另一方面,由于能力有限,失地农民无法找到较好的工作,因此生活没了保障。从调研反映的情况看,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工作很不稳定,而且主要集中于体力劳动。如何让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有较满意的生计,重新过上稳定的生活,需要政府的大力帮助。政府应加强失地农民的素质培训,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岗就业。
六、耕地被大量占用背景下农民生存发展的建议
在工业化、城市化不断发展的今天,耕地被占用、农用地转化为非农用地是一个必然出现的现象,但是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障耕地的基本数量和质量,保证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发展的大事。这里从中央和基层两个大方面给出建议。
(一)中央层面
1.坚持以人为本,规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中央政府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物价上涨的情况规定和保证具体补偿标准,但实际上这只能解决农民一时的困难,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1.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的实施
中央政府应在制定和颁布各项措施的同时,建立全面的监督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贪污腐败现象的出现,确保各项补偿款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保障各项措施实施到位。
2.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失地农民就业技能
政府失应当为失地农民的创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针对失地农民就业技能缺失的问题,呼吁各级财政拨出专款,建立农民技术培训专项资金,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服务体系。同时,政府应确保失地农民的子女与城镇居民的子女同样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
3.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首先,以农村产业化项目为依托,大力发展畜牧业和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其次,根据各地实际,逐步破除我国长期以来产业结构不均衡状态和传统就业格局,发展特色生产,扶持、开发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发展加工贸易。
(二)基层方面
1.基层干部做好工作
基层干部应加强廉政清明,把农民的生存发展权益放在首位,真正做到为人民做实事,自觉接受农民监督,避免利用职务之便将土地补偿费这一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或者采用各种手段将土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卑劣行为。了解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不断完善失地农民基本情况信息库,开展求职意向调查,为失地农民及时提供有价值的就业信息,在闲散劳动力较多的地方定期举办劳动力市场,积极组织劳务输出。
2.失地农民完善自身
首先,失地农民应积极关注和响应相关政策,配合政府调查民情、开展各项工作。其次,积极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劳动素质和文化素质,主动了解准入门槛低、适合农民就业的公益性或生产性岗位,为自己再就业做充分准备。
参考文献;[1]世界资源报告[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M]北京:北方经贸,2008
[3]土地资源保护[M]山东:资源科学,2010
文/朱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