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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雾霾”,还校园一片蓝天

时间:2016-07-01 01:17:26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类案的情况分析
 
    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随着教育领域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腐败也渗透到了教育领域这方教书育人的“净土”。以我院为例,自2011年以来,共查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10件12人,均为大要案件,短时间内在一个系统发生多起职务犯罪案件,十分少见,影响较大。根据查办的这些案件,我院结合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等,对该类案件进行了深刻剖析,深入研究预防对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教育系统中的职务犯罪,还校园一片蓝天。
 
    一、我区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类案的现状
 
    自2011年以来,我院共立案侦查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0件12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17.66%其中玩忽职守1件2人,贪污1件1人,挪用公款8件9人;涉嫌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下4件4人,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4件5人,100万元以上1件1人3;涉案人员 4 人为本单位会计、出纳,3人担任科级领导职务,2人是担任多个职务;贪污、挪用公款均是利用自己管理财务的便利条件,为自己及家人进行理财活动非法获利。
 
    二、我区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类案的特点
 
    1、犯罪主体相对集中。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体全部集中在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学校领导、会计、出纳,很少有一线的教师,涉案人员拥有对财务的管理权和支配权,能够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把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由于缺乏监督,导致案件多发。从上述查处的案件看,犯罪嫌疑人均为财务管理人员,这也说明教育腐败不是“教师腐败”,少数学校教育管理者的腐败行为影响并伤害了教师群体的社会公众形象,教育腐败从本质上说也是“权力腐败”。
 
    2、犯罪性质较单一。挪用公款犯罪比重大,犯罪环节较为集中,在查处的案件中,挪用公款犯罪案件8件9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5%。犯罪环节也主要集中在图书教材采购、复读费、补课费和借读费收取等环节。
 
    3、获利方式单一。挪用公款购买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呈高发态势。在查办案件中看到购买理财产品可以赚钱,钱款在国家开设的银行中,无需承担资金损失的风险,将几十万、上百万学生购书款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私利。
 
    4、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较大。在查处的案件中作案次数3次以上的有4件;作案起止时间一年以下的7件8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2件2人,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5件7人。如刘某文挪用公款,其在担任濮阳市华龙区实验小学总务处主任兼报账员期间,在利用职务便利期间将学校收取学生的订奶费、书款等费用中的102万元存入其妻子以及自己的个人账户上多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又如贺某担任会计一职,从2012年3月至2012年年底多次将单位公款共计89万余元挪用后用于赌博。
 
    5、主观恶性小,查处时间短。教育系统的涉案金额与其他领域的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相比不算大,作案手法也比较单一,相对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作案人态度比较老实,归案后一般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交待问题时也比较主动、详尽,犯罪后愧疚感普遍较重,案发后大都将赃款退还或追回。例如濮阳市油田第十七中学高某琴曾两次从其分管的离岗教师工资中挪用公款10万元在其案发后都主动归还。
 
    三、诱发我区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
 
    诱发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存在监督和管理上的缺失,为了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必须全面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才能有效预防。
 
    (一)主观原因
 
    1、受社会不良风气侵蚀,拜金主义严重。第一,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极易滋长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消极现象,对人民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产生冲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差别越来越大,一些人对收入低和不同部门人员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现象不满意,造成心理失衡而形成扭曲的价值观。这些心理因素的本质改变,导致一些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和便利条件搞钱权交易、搞侵吞、谋私利,特别是对一些认为是隐性收入的将其作为维系生活水平和相对心理平衡的支撑。第二,银行为追求部门利益,完成指标,明知存款为公款,仍不断说服存款人以此购买基金,足以折射出当前个别金融机构为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责任的现象。第三,近年来民间借贷较为突出,一些掌管财务人员产生邪念。例如卞某霞、张某挪用公款案。张某和卞某霞看到了高息借贷带来的利益,便将20万元借读费投入到濮阳濮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赚取高息,并以卞某霞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所获利息二人平分。
 
    2、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利令智昏。从教育系统腐败分子由“正面教员”变为“反面教员”的思想演变轨迹看,内因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私欲面前他们忘记了共产党员的根本宗旨,在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过度攀比,导致心理严重失衡,不能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诱惑和侵蚀,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行业原因
 
    行业不正之风日益严重。尽管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但教育经费严重不足仍然是困扰基础教育事业的重大难题,在基层尤其严重。近年来,教育经费来源已从过去主要是国家拨款的单一渠道转化为多渠道、多方位的筹集。因此,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现象主要表现在乱收费现象上,如:借读费、资料费、辅导费等等,家长、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但有关部门虽对其进行了要求但却没有下功夫进行纠正治理,这就为管理经费的人员侵吞或挪用公款创造了便利条件,导致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增多。
 
    (三)制度原因
 
    1、单位制度不健全,诱发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有的单位违反财经制度,对一些预算外收入或学校自立的收费项目不入账,逃避财政监管和审计监督,这在客观上为职务犯罪创造了“良机”。其次是身居领导岗位的人员大多是从优秀教师中选拔出来的,是教学的内行,但对所处的管理岗位相对陌生,有的虽懂管理,但不会管理,有的甚至不懂管理,这就会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2、财务管理漏洞较多,一人身兼数职。有的单位出纳、会计岗位职责不分,相互间缺乏监督,有的岗位一人身兼数职,既管钱又管帐,使公款轻而易举地被截留、侵吞。例如:华龙区实验小学刘增文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刘增文既是总务处主任,又兼任会计、出纳,还是报账员。如此职位,没有任何监督和制约,导致他多年挪用公款进行营利,而无人察觉。
 
    3、制度不落实、不按规则办事。墙上的制度高高挂起,虚设不落实,监督乏力不到位是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加上财政每年拨付的经费,数目相当可观,但是,对于如何监督、管理和使用这些财物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严密的监督机制。从内部监督机制上看,教育行政部门虽设有纪检部门,但仅有为数极少的几个人,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学校实施监督,恐怕也是很难实现。从外部监督机制看,作为专门监督机构的纪检委、检察院,由于缺乏对内部情况的了解,很难找到监督的切合点,这就使得监督效力大打折扣。
 
    4、制度体制不够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滞后。有的单位领导没有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切实负责,以致犯罪分子侵吞巨额公款屡屡得逞却毫无察觉。
 
    五、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与措施
 
    第一、加强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素质。首先学校本身应着力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廉洁奉公教育及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近年来,我院也通过开展警示教育、上法制课等活动,在案发单位及辖区的中小学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使广大教职员工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增加拒腐防变能力。第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新任领导和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研究具有教育系统特色的管理模式,使他们不仅是教学、科研的专家,也是管理方面的行家里手。
 
    第二、加强对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避免一人说了算,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建立制约管理体系,扩大民主监督的范围、渠道,推行行之有效的群众监督制度及班子成员之间监督等相应制度,并且配以有力的惩戒措施,使腐败及早发现,及时遏制。二是充分发挥上级纪检部门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各个层面的监督作用,增加教育行政工作透明度。实施校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制度的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例如:学校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批,做到统一规定,亮牌收费,张榜公布,接受家长、群众、社会的监督。 
 
    第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措施,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经管理。学校对外经济业务交往中,取得劳务费、服务费、好处费等费用,要如实上缴财务,所有资金都应纳入所在单位、学校,由财务进行统筹管理,尤其要坚决制止乱收费,采取切实措施取缔“小金库”;二是合理设置财务管理机构,严把财务用人关,经常性地进行会计法等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培养自觉抵制金钱诱惑的能力;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实行各级经济责任人离任审计制度;三是在选任干部、派出干部和调进干部中,坚持回避和集体讨论制度。此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联系,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加强联系配合,加大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纪检监察部门应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认真对待,严肃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检察机关在认真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应与教育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密切协作,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最大限度地帮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铲除职务犯罪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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